碳权的起源
1960–70 年代
概念初现
许多人认为碳权起源自《京都议定书》,但实际上碳权的概念可追溯至 1960 年,经济学者 Ronald H. Coase 在《法律与经济学期刊》上发表的〈社会成本问题〉一文中,首次提出将污染行为视为可界定产权的经济活动,并探讨市场机制能否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工具。
1977 年,美国环保署(EPA)在《清净空气法案》中引入排放交易制度,开启以市场化方式抵销排放的先例。
1997 年,《京都议定书》正式将碳交易纳入气候政策工具,并设计三大机制:(1)清洁发展机制(CDM),允许已开发国家购买开发中国家的减排碳权;(2)国与国之间具排放上限的碳权交易;(3)共同执行(JI)机制,允许已开发国彼此间合作开发项目并取得碳权。
1997 年
首次国际碳市场机制
2000 年代
独立第三方认证兴起
由于京都机制在应用上存在局限与复杂性,市场逐渐出现对自愿性碳权标准的需求。Gold Standard、Verra 等独立机构于 2000 年代初相继成立,为希望展现气候承诺与社会责任的企业提供可靠的碳权来源。时至今日,这些第三方发行的碳权已被广泛应用于自愿性用途,甚至延伸至部分合规性用途(如碳税抵换、碳中和标章、航空业排放抵减等)。
作为《京都议定书》的延续,《巴黎协议》于 2015 年生效,并透过第六条(Article 6)再次确认碳权在全球气候目标实现上的重要性。2024 年,针对第六条之交易、减排登录与认证机制的谈判正式达成共识,标志着全球碳权交易迈入新阶段。
2024 年
巴黎协议第六条正式启动
碳权的定义
碳权是由政府或独立第三方机构所核发的认证减碳单位,每单位碳权代表成功避免、减少或移除一公吨二氧化碳当量(tCO₂e),或等效的其他温室气体1排放。
碳权机制促进跨国合作,将资金导向有减碳需求或潜力的地区与项目,协助实现全球净零目标。作为一种市场化工具,碳权也为企业提供减碳投资的经济诱因。
注1: 其他温室气体将依其全球暖化潜势(GWP)转换为等值的二氧化碳。例如,甲烷的GWP为28,代表1公吨甲烷等同于28公吨二氧化碳。
▲ 碳权产生与应用与应用流程
碳权的用途
碳权是应对气候变迁的重要工具,通常与具体的减碳行动搭配使用。整体而言,碳权的使用情境可分为合规性用途与自愿性用途两大类。
所谓合规性用途,系指来自政府或具约束力机构的规范要求,包括国际民航组织(ICAO)推动的CORSIA 国际航空碳抵换与减量机制,或是允许部分排放量透过合格碳权抵减的碳税/碳费制度。例如,新加坡、南韩、台湾皆允许最多抵减 5% 的排放量,越南则可高达 30%。
下图展示了一般企业如何实际应用碳权。首先,企业会透过温室气体盘查了解当前排放状况,进而设定减碳目标与对应策略。
企业通常会实施具体的减碳行动计划,像是导入再生能源、设备更新、能源效率改善等。而对于那些难以减少的残余排放,则会透过购买碳权进行抵换,以实现整体碳目标。
▲ 碳权应用流程说明



